工商時報【記者薛孟杰╱台北報導】

想要申請地價稅自用優惠稅率的民眾注意了。台北市稅捐處昨(4)日指出,根據稅法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千分之2,必須在地價稅開徵前40日提出申請,才能適用。由於最後截止期限9月22日適逢週日,將延後一日至23日截止申請。至於逾期提出申請者,則將從申請次年才能開始適用。

稅捐處指出,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,必須同時符合下列5要件,缺一不可,包括1、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;2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;3、地上房屋沒有出租、營業情形;4、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;5、都市土地面積也不能超過300平方公尺、非都市土地面積沒有超過700平方公尺。

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,即使符合上述估定,卻沒有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,仍然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。

北市稅捐處指出,每年地價稅開徵日期從11月1日至11月30日,不論是買賣、繼承、贈與或其他原因取得不動產,只要在8月31日前辦妥土地所有權登記,當年就會收到核課全年的地價稅繳款書,一般用地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,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為千分之2,相差至少4倍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~永慶小茹~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