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

重購退稅,讓出售時繳的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又可退回,一來一往,有可能實質上等同出售房地產免繳稅。房地出售所得稅新制、舊制以及土地增值稅都有重購退稅的優惠,這裡彙總了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比較表,值得好好利用。

      稅制

相關規定

所得稅

土地增值稅

新制

舊制

自用住宅/土地限制

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(受扶養直系親屬)於出售重購房屋均需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

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辦竣戶籍登記

土地/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

面積限制

1. 都市土地<3公畝

2. 非都市土地<7公畝

所有權限制

原出售及重購房屋(房地)所有權人屬同一人或其配偶

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

時間限制

土地/房屋出售與重購間隔需在2年內

金額限制

賣小屋換大屋:全額退稅

 

賣大屋換小屋:比例退稅

賣大屋換小屋:無法退稅

重購地價>(出售地價-土地增值稅)

其他限制

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

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

 

不動不動產,留待繼承

有時候「不動產」如其名不要動,反而是最好的節稅規劃

如果有多個子女,且父母對財產的分配有自己的主觀意見時或在重男輕女的家庭中,許多父母會傾向將名下不動產留給特定子女,而選擇生前贈與。雖然生前贈與可以依父母的意志分配財產,但從稅務角度並不見得有利。

生前贈與子女不動產,除了涉及贈與稅之外,還有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及未來轉手時的所得稅。許多父母持有的不動產都年代久遠,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(最高稅率40%)通常相當驚人。此外,生前贈與不動產,可能導致不動產適用的所得稅制由舊制變新制,即原本土地不課所得稅變成要課所得稅,增加額外稅負。最後,因為子女是受贈取得,未來出售時,偏低的「土地公告現值」和「房屋評定現值」成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的成本,更是大幅增加轉手時的所得稅

相反的,繼承取得不動產,可免課大額的土地增值稅。此外,原適用舊制的不動產在繼承後,不但仍可選擇適用舊制,若覺得「房地合一」新制較有利,也可以選擇新制。若選擇適用新制,還可將父母持有期間合併計算,因而有機會適用較低的稅率。

所以,不動不動產,留待身後給子女繼承,並透過生前立遺囑的方式,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預作分配,可能是更好的方式。

幸福空間專欄

(圖片提供/幸福空間)

 

六、夫妻間相互贈與不動產

土地增值稅採累進稅率,最高40%。長期持有的不動產於移轉時,土地增值稅通常非常驚人。好險,土地增值稅有兩個非常有效,但一生只能用一次的節稅方式:

1. 「一生一次」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%

2.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,免徵土地增值稅

依據《土地稅法》第28條之2,「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,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,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,計算漲價總數額,課徵土地增值稅」,即夫妻間相互贈與不動產可緩課土地增值稅。

當妻子已經使用過「一生一次」優惠時,只要將不動產贈與給丈夫,即土地所有權人改為丈夫,並滿足其他適用條件的話,就可以再享有一次「一生一次」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%,且可暫時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

如果丈夫重病或不久於人世,妻子將不動產贈與給丈夫,由於繼承而移轉之土地,免徵土地增值稅,未來土地增值稅還可一筆勾銷。但應注意的,雖然減少土地增值稅額,但可能增加遺產稅額,因此兩者應做一權衡比較才是。

最後,夫妻間互相贈與不動產,並不影響所得稅適用新制或舊制的判斷,也不影響持有期間的計算及成本的認定,所以並不會有父母贈與子女時舊制變新制及成本偏低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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